工作作风

中共苏州工业园区教师发展中心支部委员会 议事决策规则

来源: 发布时间:2020-03-08 13:31:59 浏览次数: 【字体:

中共苏州工业园区教师发展中心支部委员会文件

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苏园教发党字〔20207

 

 

中共苏州工业园区教师发展中心支部委员会

议事决策规则

 

为进一步加强中共苏州工业园区教师发展中心支部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支委会”)工作的科学化、民主化、制度化建设,进一步明确议事决策范围,规范议事决策程序,加强责任监督,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,充分发挥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,提高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《中共苏州工业园区工委会议事决策规则》《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党委议事决策规则》和党内有关规定,结合教师发展中心实际,制定本规则。

一、议事决策原则

支委会讨论研究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,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:

1. 坚持党的领导原则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,始终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。

2. 坚持科学决策原则。坚持解放思想、实事求是、与时俱进,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,紧密结合支委会工作实际,贯彻落实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中央、省委、市委、园区党工委、教育党委的指示、决定。

3.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。坚持民主集中制,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。凡属支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,按照“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”原则,由支委会集体讨论决定。

4. 坚持依法决策原则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严格遵守宪法、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,各项活动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。

二、议事决策范围

1.传达、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园区党工委、教育党委的决议。

2.对关于印发《中共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委员会 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局“三重一大”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(苏园教党字〔20191号)中规定的重大决策、重要干部任免、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作出决定。

3.讨论决定有关重要的评优评先、表彰、奖励、处分事项。

4.讨论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。

5.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、重要信访矛盾化解和重大事故处理。

6.讨论支委会自身建设、党员队伍建设以及意识形态工作等重要事项。

7.需要由支委会集体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。 

三、议事决策程序

1. 时间安排。支委会议事决策一般采用支委会形式,原则上一般每月召开1次,遇重要情况可以临时召开。必要时采用党政联席会议形式召开。

2. 确定议题。在部门负责人提出,分管领导同意的基础上,由分管领导召开相关部门人员会议,对议题进行研究;确定的议题应主题明确、重点突出、简明扼要,所提意见和建议具体可行。

3. 征求意见。凡提交支委会集体决策的事项,决策前必须做好政策协调,广泛征求意见,充分进行协商和协调;专业性、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,要进行专家论证、技术咨询、决策评估;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,要实行公示、听证。

4. 会议通知。除临时召集的会议以外,会议召开的时间、议题应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,相关材料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送达。

5. 会议召开。支委会出席人员为支委会委员,党政联席会议出席人员为支委会委员和行政班子成员,根据工作需要,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。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,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。会议一般由书记召集并主持,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,可委托支委会其他委员召集并主持。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,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。

6. 会议讨论。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,要充分发扬民主。首先由议题汇报人介绍情况、作出说明;其次参会人员进行讨论,就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;最后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,提出初步意见,参会人员进行表决。讨论中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。

7. 会议表决。会议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,分别采取口头、举手、投票等方式。表决时,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,赞成的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。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,应逐项表决。讨论干部问题时,应逐个表决,重要人事任免要投票表决。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,除紧急事项外,一般暂缓作出决定,待进一步调查研究、交换意见、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。

会议表决方式、意见及理由、决策结果等应如实记录备查。

四、议事决策执行

1. 形成纪要。会上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,会议记录一般采用三重一大会议记录簿。会后应根据会议精神,及时起草支委会会议纪要。

2. 组织实施。支委会作出的决策部署,由支委会委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,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;分管领导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;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拒绝执行已作出的决策;分管领导要及时了解决策贯彻进度,催办落实。

五、议事决策纪律

1.凡属支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,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,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。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,来不及召开支委会的,书记可临机处置,事后应及时向支委会报告。

2.支委会决策一经作出,应当坚决执行,支委会委员应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。支委会委员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,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,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。支委会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,确保决策落实。如实施中需对决策作调整或变更,必须经支委会复议。

3.支委会讨论干部任免、评优评先等事项,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,本人必须回避。

4.支委会讨论过程、讨论意见以及讨论决定等,未经批准公开时,支委会委员、行政班子成员及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。

本规则由支委会负责解释。本规则自202038日起施行。今后,如中央、省市委、园区党工委和教育党委另有规定的,以上级党委规定为准。

 

中共苏州工业园区教师发展中心支部委员会

 二〇二〇年三月八日

 

 

 

 

 

中共苏州工业园区教师发展中心支部委员会 202038日印发

            共印:1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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